误区!增值税专票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就要作废?

  增值税专票的开票人和复核人是同一人,这张发票还能不能用?要作废吗?今天就来解答大家这个疑问!

  有朋友曾经问过我,增值税专票的开票人和复核人是同一人,这张发票还能不能用?要作废吗?

  壹迹在这里给小伙伴们普及一下哈,如果做账时,涉及到发票开具要求的,有以下这些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在第四条中有提到发票的内容,一般都是包括了名称、代码、账户、联次及用途等等内容,相信各位财务朋友都非常熟悉了,壹迹在这里就不用详细介绍了。

  2、第四十八条提到,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在开具发票的时候,需要按照号码的顺序来填写,必填的栏目都需要填写完整,且内容也得如实反映,注意字迹不要模煳不清,全部联次也要快速性打印出来,内容保持一致,较后加盖发票专用章,一般是发票联和抵扣联需加盖。

  那么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来看,审核人是不在发票的基本内容里面的,第二十八条的开票要求里面,也没有提到。所以,审核人并不是必填项,更没有其他要求。

  3、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来看,专用发票的开具有几条要求:

  (一)项目齐全,且需要如实填写,不能和实际交易不符;

  (二)字迹要清晰端正,注意不要压线,甚至错格;

  (三)如果发票是发票联或抵扣联,就需要加盖财务专用章或是发票专用章;

  (四)开具发生时间时,需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来。

  按照以上要求来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以及开具专票的要求里,都没有要求开票人和审核人必须为不同的人。

  4、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127号中,第十二条中提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的要求,与2006156号文是一致的,是因为营业税已改为了增值税。

  较后小结:

  1、开具发票的要求,除了总局专门发文外,都须按照上述文件的内容和要求为准,较为特殊的业务,如建筑业或服务业,在开票时,就需要在发票备注栏填写相关内容;

  2、综合各个文件来看,并没有哪个文件要求专票开票人和审核人不能一致,因此,当遇到“增值税专票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的情况时,也没有发票必须作废的说法。

  财务朋友们,在做账的时候,还有没有遇到其他类似这种容易走进误区的问题呢?可在文章底部进行留言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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