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以后,纳税人跨地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但是对于建筑预缴增值税怎么算,很多人有些混淆,下面为大家做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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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预缴增值税怎么算,鄂州恒企会计培训机构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自2017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明确,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再适用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政策。根据我国现行行政区域划分的基本标准,地级行政区一般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因此,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开展的异地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不再就地预缴增值税,而是与发生在项目所在地的建筑服务一样处理。对于跨地级行政区范围的异地业务,需要在当地预缴增值税。
对于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应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并预缴: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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